台灣司法,只在關鍵的問題上得不到信任而已?
只是這個少數的關鍵,往往是我看待司法的關鍵?
明知惡法亦法而堅持遵循法條文字,或網開一線。
法律的初衷不是保護該保護的人?而不是保護明確惡行的人?
案例很多,警察制暴時用槍,交通規則上的轉彎車要理讓直行車(明明轉彎到一半直行車才衝出來、右轉車轉一半被右側超車的故)……
為了擔心誤判,判死刑怕罔死,就廢死。
那死刑的審查就仔細一點。
為了怕侵犯到惡人的人權就廢死,但惡人在侵犯別人的人權時,特別是生存權時,司法就稱死人已喪失生存權的爭取。這個我也不能認同!特別是這個生存權的喪失就是這個惡人造成的。
遇到政治問題,司法官卻都有各自選項?
陳水扁,保外就醫,怎麼看都不像是受刑人?
以柯P案來看,無罪推定的原則下,先羈押柯P近一年,怎麼看都像是罪大惡極?
那些綠電貪污犯刑確實者都沒被如此對待?
新竹市長貪污案和清潔隊員送電鍋案,
一個安全下莊重任市長但任期將屆,一個解除公職,下場沒個好的。
一個安全下莊重任市長但任期將屆,一個解除公職,下場沒個好的。
總統公然說謊不也沒事?
不兌現自己的競選承諾,算不算詐欺?
公然推動建立另一國算不算叛國?
公然推動建立另一國算不算叛國?
總統豁免權有這樣的保護(詐欺、叛國)嗎?
近期的校園割喉案,為了保護惡少,種種司法過程,怎麼看都像亡者及家屬才是受處罰對象?
蔡總統的論文案,竟然用機密保護?不是有問題,誰信?
看倌們,你們說這樣的司法,你信?
我尊重你的看法,但如此政客還不如恰吉哥的「殺人償命」來的務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