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安全的角度思考,這未嘗不是一個解決方法。
但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防範……
我個人認為,有些「危險人物」,應該經過「風險評估」,作必要的鑑別,讓其他相對安全的人提高警覺是有必要的。
雖然這會有點侵犯到「危險人物」的人權,但基於公眾的人權,作必要的限制有其必要性。
重點在定義—「危險人物」
我的建議是︰
- 經判刑確認的暴力犯。
- 經判刑確認的強暴犯。
- 吸毒、酗酒的累犯。
- 假釋期間的更生人。
- 經判無期徒刑經減刑而服刑期滿者。
- 有暴力傾向的精障人、智障者。
另外,「危險人物」一旦真正發生危害時,一律不得適用減刑與假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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