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雇事先協商 清明節可連假: 
清明節假期即將到來,勞委會今日表示,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「婦女、兒童節合併假日」、「民族掃墓節」是國定假日,其中民族掃墓節以農曆清明節為準,而婦女、兒童節合併假日定於民族掃墓節前1 天,今年清明節落在4月4日,婦女、兒童節合併假日即為4月3日,這兩天勞工都應休假。
勞委會指出,這兩天假期工資應由雇主照給,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假日出勤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如果勞工想將4月3日假期調移到4月5日(周五),可與雇主事先協商排定,形成連續假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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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者按︰事先協商有何不可?只是要勞委會仲裁而已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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